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现代化改造,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改善粮食生产用水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农业节水设施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黄河河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灌溉用水协调机制,加强输配水调度,做好引黄灌溉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