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相互协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项目区内的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农田输配电、道路交通等的规划、建设和资金保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