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发放种粮补贴资金。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粮食生产相关活动。鼓励举办粮食生产竞赛等活动,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积极性。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