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