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6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与运输、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土地平整、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
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易扬尘物料运输,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已入库的政府储备用地平整、裸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水运工程建设施工、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会员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责任;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的,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封闭、连贯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配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清洁;
(六)施工工地因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
(七)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
(一)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
(四)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施工,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二)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
(三)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工程,拆除时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持续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
(二)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传送、卸料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三)堆场的场坪、道路应当硬化,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以减少扬尘;
(四)堆场出入口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的清洁。
港口码头、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车辆符合规定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二)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三)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有效措施;
(四)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六)装载物不能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上路。
(一)在装饰装修施工外围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三)墙体拆改、机械开槽、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局部遮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城市道路实行错时错峰洒水保洁;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三)城市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
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二)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作业场,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露天堆放的物料使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一)作业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洒水降尘、雾炮抑尘、恢复植被等扬尘防治措施;
(二)作业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机械压实、路面硬化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
(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防尘措施;
(二)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洒水或者冲洗。
(一)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并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
(二)采矿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或者机械压实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
(三)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四)已入库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管护的单位负责;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没有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