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镇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防治扬尘污染。具体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四)已入库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管护的单位负责;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没有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