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