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施工活动;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