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