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