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施工,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二)除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
(三)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工程,拆除时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持续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