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工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