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