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