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平整施工作业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