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的,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