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责任;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