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责任;(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