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