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