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