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