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已入库的政府储备用地平整,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作业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洒水降尘、雾炮抑尘、恢复植被等扬尘防治措施;(二)作业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机械压实、路面硬化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