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装物料及混凝土、砂浆等流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车辆符合规定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二)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三)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有效措施;(四)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六)装载物不能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上路。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