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装卸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装物料及混凝土、砂浆等流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车辆符合规定条件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二)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三)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有效措施;

(四)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六)装载物不能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上路。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