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作业场,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露天堆放的物料使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