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石材加工、机制砂生产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防尘措施;

(二)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洒水或者冲洗。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