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石材加工、机制砂生产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防尘措施;(二)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洒水或者冲洗。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