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封闭、连贯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配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清洁;
(六)施工工地因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
(七)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