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