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