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

(四)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