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山开采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矿山开采实施分区作业并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

(二)采矿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采取铺装或者机械压实等措施,并定期清扫、洒水抑制扬尘;

(三)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四)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