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设置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