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