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灾害应急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预留产能,可以处置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根据本市辖区内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规划收集点和收运网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等规定,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指南和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装载工业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混装在同一容器中。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不相容的工业危险废物应当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予以隔断。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前核实转移联单。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外,应当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当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并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小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法豁免环评审批手续。
鼓励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每月上传到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单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指引,并在官方网站公开,为委托方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提供便利。
发生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产生污染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报告,接受应急救援指导和事故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需要提供监管数据的接入,通过实时共享数据,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与数据协议,在满足数据接入条件的前提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内部信息系统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并承担内部信息系统侧的接口开发工作。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重点场所安装、配备智能化的视频监控、计量、打印等设备,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应当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名单内单位应当在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并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和取证。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以依托市工业固体废物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交易信息。发布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信息被查实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市工业固体废物交易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章附则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四)一般工业污泥,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
(五)环保共性产业园,是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生产加工或设计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产业生态圈;
(六)重点场所,是指重点单位的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贮存仓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环节设施处,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仓库、产生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环节设施、地磅处、出入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