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预留产能,可以处置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根据本市辖区内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规划收集点和收运网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