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出入库管理,形成出入库电子台账。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重点场所安装、配备智能化的视频监控、计量、打印等设备,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应当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名单内单位应当在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并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