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四)一般工业污泥,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
(五)环保共性产业园,是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生产加工或设计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产业生态圈;
(六)重点场所,是指重点单位的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贮存仓库、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环节设施处,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仓库、产生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环节设施、地磅处、出入厂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