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