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现场检查,通过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和取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