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发生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产生污染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报告,接受应急救援指导和事故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