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公布的其他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查。经审查,举报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并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