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处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单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指引,并在官方网站公开,为委托方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