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前核实转移联单。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