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