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