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