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灾害应急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