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法律责任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