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对工业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