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