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全过程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