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正常运行监控设备或者将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