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正常运行监控设备或者将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