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