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未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